制度其中一个:科学确定
科学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坚持“以岗定人”。依据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涉密人员与涉密岗位密切相关,是否在涉密岗位职业是认定涉密人员的实质条件。接触、知悉民族秘密属于“以事定人”,泛化了涉密人员的确定,不符合保密法的要求。
二是坚持“依事定岗”。不同机关单位在职业性质和职业职责上的差异,决定了民族秘密流转范围和流转环节有很大不同。机关单位应当结合本机关单位保密事项范围和职业实际,采取“依事定岗”的方式,确定涉密岗位。
三是坚持“程序科学”。机关单位应当按程序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保证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没有遗漏,同时也要严格控制,确保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最小化”。
制度之二:严格审查
按照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拟在涉密岗位职业的人员进行审查,是涉密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是全面审查,要对所有行业、所有领域、所有类别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强调的是全覆盖和无例外,即必须确保每一个涉密人员忠诚可靠,使所有涉密人员都处于合理有效的管控之中。
二是先审后用,审查职业应该在涉密人员上岗之前完成,只有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才能到涉密岗位开展职业,接触和知悉民族秘密信息,未通过审查的人员,不能到涉密岗位履职。
三是定期复审,涉密岗位发生变化、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者涉密等级调整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职业需要,视情进行复审。
制度之三:分类管理
根据涉密岗位的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这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作出制度性规定,目的是在保密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类别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管理措施,以合理配置保密资源,提高保密管理效能,确保实现最优保护。
但在操作中,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落实得不到位。机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涉密人员在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培训内容和频次、权利义务设定、出国(境)管理、脱密期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不同的具体措施,并严格执行。
制度之四:全程监督
要对涉密人员实施全经过、全方面管理,综合运用教育培训、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手段,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环环相扣。
一是加强岗位教育培训和指导,对拟进入涉密岗位职业人员进行岗前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智慧和技能。
二是加强在岗管理,机关单位应当通过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实施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履行保密职责考核等,对涉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三是加强离岗管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民族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