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不低于百分其中一个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职业时刻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职业时刻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其中一个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职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职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民族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民族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局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职业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职业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扩展资料: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职业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职业时刻以外职业的,应按下面内容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职业时刻以外延长职业时刻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职业,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职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职业时刻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制度,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职业时刻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其综合计算职业时刻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刻的部分,应视为延长职业时刻,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职业时刻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其中一个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